2)第232章 入罪与出罪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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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违人伦情感。

  首先,苏妙方在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。虽然苏妙方知道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,但是其一直从代购处购买儿子的救命药。

  从普通人的视角看,他们只能知道这种药品属于国家管制,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国家管制药品的种类,以及其在法律上代表的含义。

  作为一名普通人,他们只能知道,这种药品虽然国家管制,但是能治病,那既然能治病,甚至是医生私下里告诉他们这是能治病的,那不是药品有事什么呢?

  从苏妙方的角度出发,她认为这种代购是为了帮助患者代购药品才走私氯巴占,因此,苏妙方主观上只有治病救人的目的,出于此种动机,她才会收寄这名代购的快递。

  所以苏妙方并不是把氯巴占当作了毒品的替代品使用,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,不符合走私、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。】

  “按照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方法,苏妙方就算不知道氯巴占属于毒品,也可以认定她是‘应当知道’其运输的是毒品。”

  辛万涛差点被任真的论证绕进去:“但是这个律师从普通人视角出发,把氯巴占往药品上边靠,还说氯巴占时毒品的代替品,这个论证就很有意思了。”

  “是挺巧妙的,但是司法实践里基本都认定成毒品了,他说不是有什么用啊?”

  秦守东撇撇嘴,认为任真的小聪明屁用没有。

  “话也不能这么说。”

  宋永坚摇头:“把氯巴占认定为毒品,本来也只是办案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推论,论证其应当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毒品。

  但是人家律师跳出这个论证逻辑,给出了另一套思路,要是有道理的话,咱们还是得考虑一下的。”

  【其次,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

  走私贩卖毒品罪损害的是公众健康和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秩序,本案中苏妙方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《禁毒法》,但是我们认为,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时候,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否危及民众的健康。

  很显然,苏妙方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健康,没有侵犯毒品犯罪的法益,甚至相反,苏妙方的行为在帮助代购运输氯巴占的同时,也拯救了他人的生命。】

  看到这里,三名公诉人沉默了。

  即使他们倾向于认定苏妙方构成犯罪,但是也不得不承认,苏妙方的动机确实是好的,带来的结果也确实是好的。

  从下级公诉院转交过来的材料显示,办案机关在追溯到案涉氯巴占的去向之后,并没有将其作为涉案毒品收缴,而是把它们留给了那些正在用药的病人。

  苏妙方寄走的那些氯巴占,每一瓶,都送到了癫痫病人的手上,没有哪怕一粒药是被瘾君子拿走当作毒品使用的。

  【对于公诉机关释放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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