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231章 定罪不起诉?我不同意!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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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规定了毒品的具体品种以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》和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为依据。

  氯巴占属于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中的第二类管控药品,可以用来治疗焦虑症和难治性癫痫。

  在稳定服药一段时间之后,如果突然停药,就会出现一定的戒断反应,会让人产生明显的药物依赖性。

  如果我的这个论证逻辑没错的话,执法机关还有公诉院那边都认为氯巴占属于毒品,应该是没有问题的。”

  解释完氯巴占的定性,常嘉航看了任真一眼,正对上任真赞同的眼神。

  “没问题,接着说。”

  常嘉航松了口气。

  法律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,就像这个案子里涉及到的氯巴占,在普通老百姓看来,十个人估计有九个半都会认为它是种药品。

  但执法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是认定它为毒品了,他们一定组织了一套认定逻辑。

  现在国内很多跟毒品有关的犯罪,并不是电影中那样,明晃晃的就是什么马飞冰度,牵扯到各种管制药物,对它们做出准确的判定,是一个很考验办案人员水平的难题。

  “再有就是,走私、贩卖毒品罪,这个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。

  这个在刑法里其实没有明确规定,不过理论界跟实务界在这点上倒是没什么冲突,基本就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。

  禁止毒品泛滥,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毒品危害公共的健康,所以毒品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抽象危险犯,并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。

  只要行为人有走私或者是持有毒品的行为,毒品就有扩散及滥用的风险,就应该入罪。

  苏妙方认识的那个代购,这个贩毒是已经锤死了,苏妙方虽然没有牟利,但是她帮着寄快递的这个行为,给公众健康带来了风险,按照走私、贩卖毒品罪的从犯认定,也没有问题。”

  看任真没有指出他的错误,也没有打断他的意思,常嘉航继续说了下去:

  “那我能想到的,最有可能主张苏妙方无罪的,就是从主观方面了,但我分析完之后,觉得主观方面好像也行不通。

  在司法实践中,一般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,再结合立案追诉标准和苏妙方的供述,加上在案的证据,基本上可以证明,苏妙方在收发快递的时候,‘应当知道’其运输的是毒品。

  就算苏妙方从一开始就认为,氯巴占是孩子的‘救命药’而非毒品,也不影响她在刑法意义上‘明知’或者‘应当知道’的成立。

  她觉得氯巴占是药而不是毒品,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,但是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。

  所以我怎么想都觉得,结合法律规定跟事实证据,认定苏妙方构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应该没有问题。”

  看常嘉航愁眉苦脸,明显是自己的内心倾向跟理性分析出现了冲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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