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208章 法官判错了?正当防卫不是这么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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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限度之内进行,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。

  比如说张三正在偷东西,李四看到之后见义勇为,拿起搬砖对着张三的后脑勺就是一下,直接把张三送到火葬场,这明显就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。”

  演播室外的庄远东擦了擦汗,嗯,举的例子还行,但为什么要说火葬场啊?你说把人砸成重伤什么的不也行吗?

  “哦?那么在本案中,余家明也把刘成龙嗯,送到了火葬场,跟您举的这个例子有什么不一样吗?”

  严浪涛差点卡壳,还好及时接了上来。

  “这就要提到我们刑法中,关于正当防卫的特殊条款了。”

  朱建飞侃侃而谈:“针对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比如杀人、抢劫、绑架等等,还有我们本案涉及到的行凶。

  这时候由于这些犯罪的危险性较大,所以法律规定此时的防卫不存在限度问题,或者可以理解为防卫限度无限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,针对特定犯罪,我们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。”

  “哦——”

  严浪涛无疑是个合格的捧哏,他的反应看上去像是个不懂法的法盲,却又保持了恰当好处的克制,并没有把自己演成个傻子:

  “所以在这个案件里,余家明是因为有了无限防卫权,所以最后才会被无罪释放的吗?”

  “没错。”

  朱建飞点头:“我们注意到,网上有人说刘成龙在案发当时是使用刀背砍余家明,因此其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及余家明的人身安全。

  但这些网友可能忽略了,虽然刘成龙使用的是刀背,但余家明并不知道,而且刘成龙的刀,是切切实实给余家明带来了剧痛,造成了伤害的。

  就算刘成龙使用的不是刀,而是一块板砖,或者是一根棍子,难道余家明就不可以正当防卫了吗?

  显然是可以的,所以我们认为,不应片面根据刘成龙使用刀背这一点,就认定他的行为不属于‘行凶’,这对于遭受了无妄之灾的余家明显然是不公平的。”

  “朱法官说的有道理。”

  严浪涛深表赞同:“那个案发现场的监控我也看了,余家明在刘成龙逃跑之后,好像有一个追砍的动作,能否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,这个动作在法律中是如何认定的?”

  “对,也有人觉得,在刘成龙倒地之后,余家明就不应当继续追击。

  但这都是我们事后分析得出的结论,其实并不适用于案发当时,尤其是余家明已经被砍了好几刀的情况之下。”

  朱建飞思索了几秒:“首先,我们要综合案发时的全部情况来看,余家明所遭受到的侵害是一个持续的、不断升级的过程。

  一开始是推搡,拳打脚踢,后来上升为持刀击打,此时余家明是无法像我们现在一样保持绝对客观冷静的,这是我们商议的时候着重考量的一点。

  在刘成龙从地上爬起来之后,他是朝着轿车方向跑去的,余家明并不知道刘成龙下一步要干嘛,他只知道,手里这把刀是刘成龙从车里拿出来的,那么他往车的方向跑,就不排除再从车里拿出一把刀的可能。

  所以对于余家明追砍的那两刀,我们要将之与前面的五刀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,合并考量之后,我们认为,将之一同认定为针对刘成龙行凶行为的反击,是更为契合法律精神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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