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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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  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,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,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,甚至没有交流,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。

  “首先,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,这个情况确实存在,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,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,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。

  但还是同样的,就算时浩写下的内容属于虚构的事实,但那也是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其写下的。

  同样一个虚构事实的行为,有了这样一个前提,就会进入完全不同的领域。”

  听任真说到这里,胡书阁等人已经开始翻找手中的材料。

  不同于上次开庭,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,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。

  “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,优恩公司约见时浩,显然属于以‘民事谈判’的方式与其见面,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,属于民法上的要约。

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,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,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,实际上,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。

  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,但无论从哪方面看,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,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。”

  这个辩护角度

 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。

  本来他们还在想,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。

  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,时浩就是做了,但这不归刑法管!

  被他这么一说,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。

  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,什么叫“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”?

  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?

  “其次,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,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,但是本案中,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。”

  “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,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,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,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,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。”

  听到这里,法官们的眉头明显一皱。

  无论任何人,听到这样的论述,恐怕第一反应都是差不多的。

  签了协议不履行,那要协议有何用?

  但法官们这明显只是基于常识的第一反应,眉头刚刚皱起,他们几乎同时想到了什么,神情就又放松下来。

  任真的发言则还在继续:“本质上时浩是代替其女儿与优恩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,但若是后续出现民法上‘显失公平’、‘情势变更’或是新事实等情况,时浩此种放弃追偿的行为属于对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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